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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来源: 日期: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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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人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将《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发下,请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请于63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自治区人防办。

  ( 联系人: 王凯 09515078729 ;邮箱:76074775@QQ.com;)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人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人民防空办公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的重大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涉及民生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制度的制定;

(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五)重大行政处罚、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

(六)重大资金和重大项目的安排和使用;

(七)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八)重大事件、案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九)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十)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人防办公室综合处负责。

第四条  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于集体讨论决策前7个工作日内送综合处安排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承办处室(单位)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最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六条  承办处室(单位)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综合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着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处室(单位),或要求其修改和补充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确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理由充分的。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着重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符合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综合处要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或反对的理由、依据,并提交办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成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守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内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决策失误,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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