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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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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防办发201845

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自治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防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各人防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人防工程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监管,培育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保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重要条件。为规范我区人防防护(化)设备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人防防护(化)设备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536号)的规定,人防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国家人防办负责人防防护(化)设备生产企业资质许可,未经国家批准的企业,不得从事人防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活动。自治区人防办负责外省在宁的防护(化)设备企业的备案工作。区内人防防护(化)设备生产企业及备案企业目录,在自治区政务网及人防网站公示。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防护设备市场责任链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人防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依据国家人防办防护设备应当在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的规定,依法依规从事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活动。我区备案的新型材料防护设备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图集和规范,必须在备案的设备产品范围内进行销售、安装,不得超范围,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要严格产品质量,实行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制度和问题产品无条件更换制度,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和图集要求,设计、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人防防护(化)设备,不得擅自降低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选用非标设备。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严格审查人防防护(化)设备,对审查出的问题及时出具修改意见,确保防护(化)设备规格、选型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

人防工程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施工,规范人防防护专业施工程序和建设要求,不得擅自变更防护设备,如变更、修改施工图必须经原设计、审图机构批准。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对防护设备安装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人防防护(化)设备质量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开展防护(化)设备质量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并作为人防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及依据。

三、加强监管,健全防护设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监督管理,要切实履行职责,每半年对行政区域内人防防护(防化)设备企业从业行为进行检查、评定,检查结果及时公示并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管理之中。

自治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区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巡查,要强化业务培训,定期对防护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各市、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人防工程的防护(化)设备的质量监督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督,对设备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的、不执行国家标准图集和规范的、及时下发通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提请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自治区人防办每年10月份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统一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对于信用等级高、产品质量好的企业列入红名单,增强诚实守信企业的获得感,对存在质量问题、不执行国家标准或不遵守市场规则,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失信企业采取通报、公示等手段进行曝光,列入黑名单,实行优胜劣汰,情节严重的,限制其进入我区市场、吊销其人防从业资质,或提请国家人防办取消其人防从业资质等惩戒措施,切实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推进我区人防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自治区人防办公室

                                                            20186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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