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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 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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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

为加强人防工程检验检测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营造人防工程检测领域优质营商环境,2022年10月,自治区人防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联合开展了全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联合监督检查以打击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由自治区人防办、市场监管厅执法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对在自治区人防办备案并已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工作的6家检测机构进行了集中检查。检查结果:通过了1家;存在轻微违规行为的2家;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2家;未按要求提供检验检测报告,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的1家。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检测机构未严格按人防工程检验检测相关的标准实施检测。存在缺项、漏项等问题;未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要求进行结果判定;未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要求出具整体检测报告。

(二)个别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未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可溯源性。

(三)个别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结论描述不规范。与实际检测项目结果不符;原始记录中编号、页码不完整;无检测人员、校核人员签名;原始记录存在涂改,未按照程序文件要求进行修改;原始记录无过程及原始数据信息;原始记录中无样品具体位置信息或位置信息描述不具体。

(四)个别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个别机构工作量存疑,涉嫌伪造原始数据,未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个别机构原始记录检测人由他人代签,非本人签字。

三、检查结果处理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在宁备案资格。对未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的江西洪崖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取消在宁备案资格。

(二)暂停检测服务。对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中冶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暂停检测服务2个月,两家机构暂停期内不得在宁夏地区开展人防工程检测业务,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从事检测业务。

(三)提醒纠正。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存在检测程序标准不够规范的中冶建筑研究总院(上海)有限公司、宁夏塞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两家机构进行约谈提醒,并责令限期整改,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整改落实。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要持续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完成整改,加强检测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等内容的培训学习,合理运用质量监督、质量控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管理手段,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存在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将整改资料统一交自治区人防办工程建设管理与执法监督处审核,同时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证监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防办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在辖区内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检测标准开展检测业务、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2022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2022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

        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1

宁夏宏源建科检测

有限公司

原始记录无检测设备信息;检测报告签字不规范。

检查通过

2

宁夏塞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有限公司

检测报告未对首页进行标识;检测记录中工程名称、检测日期等基本情况填写不规范;部分检测原始记录签字不规范。

提醒纠正

3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

(上海有限公司)

检测合同签订日期和检测日期不符合逻辑关系;检测报告工作地点与实际项目工作地点不符;检测报告中,检测过程的数据记录不规范。

提醒纠正

4

中冶检测认证

有限公司

没有按照RFJ003-2021要求检测,检测报告存在缺项;部分检测记录无检测人员签字,检测记录上检测人员签字笔迹不一致,与报告笔迹也明显不同;原始记录检测时间与检测报告检测时间不符;部分检测项目没有严格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和判定。

暂停检测服务,责令整改。    (2023年2月8日-2023年4月8日)

5

公安部安全警用电子产品检测中心

检测记录中无原始数据,原始记录无受控编号,无法溯源;检测工作量存疑;没有按照RFJ003-2021要求检测,检测结论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检测报告中所列检验重要仪器设备与原始记录中使用设备不一致。   

暂停检测服务,责令整改。    (2023年2月8日-2023年4月8日)

6

洪崖建筑工程检测

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

取消在宁备案资格,责令停止在宁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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