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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政策法规问答

索引号 640000075/2019-00328 生成日期 2016-11-1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部门 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和方针、原则是什么?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动员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保护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避免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人民防空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

  人民防空坚持人民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政策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要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省军区系统为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实行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

  三、如何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

  四、人民防空经费如何负担?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同级财政上一年度财政收入1.5‰的比例,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同时,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为什么不能将人防减免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8]4号文件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哪些具体规定?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投资建设主体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三)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哪些人防职责?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与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计划部门审批基建项目时,要依法审查是否应建防空地下室,并按规定下达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规划部门要坚持项目报建会审制度和项目审批会签制度。对未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没有依法履行人防义务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放线,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消防和房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八、确因客观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怎样处理?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黄冈市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应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缴纳1200元/平方米;人防重点县(市)城关为800元/平方米;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如何实行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资建设主体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或者建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返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投资建设主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十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性质和用途是什么?有哪些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属于中央五项的国防专项建设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不得挪作他用。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审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有关规定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调控和截留。

  十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应当保持畅通。电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的控制线路、指挥通信网占用的管控、专线、中继线路给予优先保障。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所需的频率。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值勤所需的电力供应。广播电视部门应当保障及时发送防空警报信号。

  (二)需要设置防空警报器的高层建筑,其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在顶层建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基础设施,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十三、人民防空教育如何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各级司法部门应将人民防空法纳入普法内容;各级党委、行政学院应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各类大、中专院校,应逐步开展人民防空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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