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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来源: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日期: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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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目录第115项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防办。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目录第116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防办。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行政  

许可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各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立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国人防办字〔1995〕第34号)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编制验收鉴定书,并应报同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行政处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中国人民防空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行政处罚  

擅自改建、破坏人防工程,阻挠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至四万元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损失不足一万元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五)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中国人民防空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1.检查责任:对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行政检查  

人防从业资质资格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办〔2009〕282号)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对人防从业资质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  

行政奖励  

表彰奖励全区人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1.审核责任:对全区各级人防部门评选、报送的符合自治区级获奖标准的人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人员名单。  

3.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  

其他类  

社会中介机构人防从业资质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防办《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国人防办201223号)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备案资料。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的,制发登记表,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市场进出机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程序而予以备案的;  

3.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  

其他类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备案资料。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制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并定期培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程序而予以备案的;  

3.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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