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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75/2019-00517 生成日期 2018-08-2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部门 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开时效 长期公开

  人防办发〔2018〕75号

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宁夏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我区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我区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人防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行政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激发企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信的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国人防〔2012〕23号)等有关规定及国家、自治区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登记,或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及不良行为的认定和惩戒。适用主体包括:在我区从业的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检测机构、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人防工程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从业能力建设、生产安装质量管理、企业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度、企业荣誉和创新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从业能力达标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活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检测机构、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的单位,均须根据评价内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七条 自治区人防办负责全区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年底前由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及中介机构、企业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定。

  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记录和汇总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有关信息,并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为每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量化评分依据。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对照评价标准(附件1-附件5),根据从业单位所申报的人防工程建设企业的基本信息、从业行为,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投诉处理、意见征询等方式从参评单位开展人防工程业务的前期准备、单位资质、人员组成、设备条件、业务开展等方面,对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评价。

  第九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透明、务实”的原则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报纪检监察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考核采取量化记分方式,由信用基本分(总分值100分)和信用积累分(最高10分)两部分组成。信用积累分为附加分,单位或法人代表在考核年度获得荣誉和上级表彰等信用优良行为可以获得信用加分,受到国家、自治区、各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6分、4分、3分、1分,个人受表彰分值减半。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奖励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供证明资料。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年度信用考核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累计得分在60以上(含60分)、90分以下的为合格;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防办依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政府有关信用评价标准和要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等单位的市场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分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等三类情形进行评价,并建立单位信用档案和“红名单”、“黑名单”制度。 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日常管理中实施差别化监管,采取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和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轻微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二)在年度信用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施第十三条规定的惩戒措施;

  (二)按照程序上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备案;

  (三)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并提高日常检查频次;

  (四)责令限期整改,如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超过2次(含2次)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实施第十四条规定的惩戒措施;

  (二)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

  (三)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作出限制,建议不授予或取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四)对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作出限制,建议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五)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予以限制;

  (七)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进行联动惩戒;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实施第十五条规定的惩戒措施;

  (二)在信用宁夏以及宁夏人防门户网站以“黑名单”的形式公示;

  (三)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对年度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主要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门户网站以“红名单”的形式公示;

  (二)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三)建议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四)优先办理资质升级,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五)在日常监管中减少相关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年度信用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在信用宁夏以及自治区人防办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企业自考核结果告知之日起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人防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如仍未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的,给予2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方可申请复查。整改期内,暂停该企业的相关手续办理。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将该企业列为“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依本《办法》第十五条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人防办,自治区人防办确定后,上报政府信用管理机构,纳入自治区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除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单位外,其他人防从业单位的奖惩情况报自治区住建厅,按照《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予以奖惩。

  第二十一条 在考核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将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将在“宁夏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download_dir}/)进行公示。企业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人防办书面提出异议,自治区人防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三条 人防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质量监管和信用评价时要依法合规,不得擅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程序,不得违背廉政要求。

  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指定服务机构和生产、安装企业,不得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如有违反,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党规党纪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夏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宁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项目与评分标准.xlsx

     2. /宁夏人防审图机构评价项目及评分标准.xlsx

               3./宁夏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项目与评分标准.xlsx

               4./宁夏人防工程检测企业信用评价项目与评分标准.xlsx

               5./宁夏人防专用设备(防护、防化)生产安装企业信用评价项目与评分标准.xlsx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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