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75/2019-00518 | 生成日期 | 2018-09-07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开时效 | 长期公开 |
宁防办发〔2018〕81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防办发〔2017〕12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为,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要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的指导和督查,确保《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防办发〔2017〕125号)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要和人防工程审批机关及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加强沟通和联系,建立人防工程审批台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台账,及时掌握人防工程审批、建设和质量动态情况。
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于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人防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人防工程审批台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台账(联系人:田菁,联系电话:0951-5913834)。
四、自治区人防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定期对各市(县)人防工程质量进行巡查、督查,确保人防工程质量100%合格。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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