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75/2020-00032 | 生成日期 | 2020-05-13 |
文号 | 宁防办发〔2020〕24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
公开时效 | 长期公开 |
各市、县人防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人防行政审批,切实做好人防并联审批、联合施工图审查、联合竣工验收工作,依据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宁工改办[2019]12号),自治区人防办制定了全区人防审批事项工作内容及工程建设项目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严格执行,按照“一网通办”的要求,进一步缩减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人防政务服务水平。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人防审批事项工作内容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人防审批事项工作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划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第二阶段(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第三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第四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三个阶段涉及人防审批事项:
(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人防部门对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含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审批)进行并联审批。
(二)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具有人防施工图审查资质的联合图审机构进行联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建筑、人防、消防、防雷等)。
(三)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住建部门统一受理并组织自然资源、人防、消防 、档案等部门联合验收。
二、各阶段人防审批事项工作内容
(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人防部门对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联审批
1.审批事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易地建设费审批)审批。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市、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
3.申请条件:建设单位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事项已完成,相关的批文书或证书等已取得,向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工程建设规划许可事项。
自然资源部门在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事项前,由人防等12个部门进行相关事项并联审批,人防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后,自然资源部门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4.提供资料: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4)项目规划方案图。
5.受理期限:
人防部门接收后进行预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果,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受理。
6.办理期限:
(1)政府投资类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共25个工作日;
(2)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共20个工作日;
(3)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工程建设项目、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合并办理,共需15个工作日。
人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意见,符合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此办理时限是全区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的要求,各级政务服务进一步进行了优化,各市县按照本级政务服务优化后的时限要求办理)。
7.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第、第二十一条。
(二)施工许可阶段具有人防施工图审查资质的联合图
审机构对防空地下室进行联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审批事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防雷审查等)。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市、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
3.申请条件: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事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
4.提供资料: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
(2)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5.受理期限:人防部门接收后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果,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受理。
6.办理期限:
(1)政府投资类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阶段共30个工作日;
(2)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共20个工作日;
(3)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共20个工作日;
(4)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阶段共需15个工作日。
联合图审机构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含建筑、消防、人防、防雷审查等)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施工图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此办理时限是全区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的要求,各级政务服务进一步进行了优化,各市县按照本级政务服务优化后的时限要求办理)。
7.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三)竣工验收阶段人防部门对防空地下室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备案
1.审批事项:防空地下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市、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
3.申请提供的资料: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预验收会议纪要;
(3)防护设备安装检查验收时(即预验收)提出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形成整改回复;
(4)人防防护设备(设施)已通过人防专项防护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6)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应当齐全有效,应已分类整理,装订完成,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
(7)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防空地下室方案、施工图批准备案文件;
(8)建设项目(含地上、地下)的竣工面积联合测绘报告;
(9)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准备会议纪要》及质量问题的整改回执和人防工程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专项检测报告》;
(10)单建式人防工程还需提交的资料参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
(11)易地建设费的项目需要提供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费票据。
4.受理期限:
人防部门受理后进行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果,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受理。
5.办理期限:
(1)政府投资类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共25个工作日;
(2)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竣工验收阶段共20个工作日;
(3)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共20个工作日。
由住建部门统一受理并组织自然资源、人防、消防、档案等部门联合验收,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备案。(此办理时限是全区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的要求,各级政务服务进一步进行了优化,各市县按照本级政务服务优化后的时限要求办理)。
6.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94号)第十四条;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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