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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防办律师顾问工作制度

索引号 640000075/2019-00454 生成日期 2018-04-1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部门 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提高我办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33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自治区人防办法律顾问是自治区人防办自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人员,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为人防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谋。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

第二条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与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定聘用合同。

第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为人防办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人防办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为人防办拟发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四)协助人防办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

(五)承办人防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处理本部门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处室或单位配合的,有关处室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可以列席办公会及其他相关会议,有权查阅文件、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七条  法律顾问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本制度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办领导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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