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夏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 今天是 登录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

行政复议告知书

索引号 640000075/2019-00665 生成日期 2019-06-24
文号 宁防复[2019]1-0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XX对你单位作出的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决定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决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你单位有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1、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

2、有权申请案件承办人回避;

3、有权查阅申请人、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机构组织调查、质证或者听证;

5、有权自行委托或申请复议机构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鉴定;

6、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未按规定提出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7、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你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8、对依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与申请人和解,但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公益;

9、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构调查案件事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