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75/2023-00017 | 生成日期 | 2023-02-1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人防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
一、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层级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审批 |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审批 | 0137001001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各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其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立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政府令 第94号) 第十一条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自治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二)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不满五万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建筑面积不满二万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第118项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 二、调整的审批事项 (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 自治区 | 单独修建的各级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二万平米到五万平米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立项。 | |
设区的市 | 单独修建的建筑面积不满二万平米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 0137001002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各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其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立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 | 单独修建的各级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二万平米到五万平米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 |||
设区的市 | 单独修建的建筑面积不满二万平米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 |||||||
2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 0137002001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第115项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实施。 | 自治区 |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 0137002002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第116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 自治区 | ||||
3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 0137003000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五条 计划、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批准城市民用建筑项目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部分进行审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设区的市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建设应当由辖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及要求。 | ||
县级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建设应当由辖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及要求。 | |||||||
4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 | 0137004000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二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同级“结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修建。 收取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 设区的市 |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辖区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修建。 | ||
县级 |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辖区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修建。 | |||||||
5 | 人防工程拆除、补建或补偿审批 | 0137005000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补偿。 拆除六级以上(含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按同等级、同面积补建;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期限,自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内。 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 设区的市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补偿。 | ||
县级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补偿。 | |||||||
6 | 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查 | 0137006000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 设区的市 | 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 ||
县级 | 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 |||||||
7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0137007000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设区的市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
县级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二、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行为的处罚 | 0237001000 | 人防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或者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侵占人防工程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七)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九)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其他危害人防工程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 自治区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区的市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县级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对阻挠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0237002000 | 人防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安装警报通信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通信设施的通道。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因警报通信设施所在的建筑物拆除、改建确需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的20日,向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阻挠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警报通信设施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 自治区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设区的市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县级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三、行政征收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0437001000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二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同级“结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修建。 收取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 设区的市 |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辖区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修建。 |
县级 |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辖区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修建。 | |||||
2 |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 | 0437002000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补偿。 拆除六级以上(含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按同等级、同面积补建;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期限,自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内。 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 设区的市 | 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
县级 | 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
四、行政检查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维护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 0637001000 | 人防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和承租人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规定,保证人防工程防空效能。 (三)定期对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理。 | 自治区 |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维护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设区的市 |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维护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县级 |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维护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五、行政奖励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表彰奖励全区人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 0837001000 | 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自治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设区的市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
县级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六、其他类
附件下载:
外省人防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