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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实施办法

索引号 640000075/2019-00311 生成日期 2017-04-2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部门 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开时效 长期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人防办

(宁价费发[2001]65号)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自治区属以上人防重点城市规划范围内(建成区、规划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新建民用建筑(见附件),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组织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抄送计划部门备案。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经费,也是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计划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计划。

  第五条 在人防重点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论建筑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都应按规定由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与建设项目底层面积同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不含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一次下达规划任务的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对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作为项目建设内容,由项目审批机关一并审批,坚持同步配套建设,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不得收取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不按规定标准修建的,将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八条 因故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重点城市计划部门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由同级人防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人防办公室备案;自治区计划部门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由自治区人防办公室审批。自治区人防办公室每半年综合一次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 除第十条有关减免规定外,其他各类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则上不得减免。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缴费义务人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类新建民用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一)住宅、政府投资或社会兴建的非营业性公用、公益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

  (二)各类商用、营业类用房以及10层以上非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10层以上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收取。

  (三)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性住宅(安居工程);新建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非盈利性医院医疗用房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

  (四)对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免收。

  国家重点人防城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自治区属人防重点城市灵武市、青铜峡市、中卫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一条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的易地建设费实行分级管理。区属和中央驻宁单位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由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或委托当地县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市、县属单位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由市、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收取。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对平调、截留、挪用人防预算外资金的,一经发现,应依照《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追究违规单位以及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物价、财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逃建、漏建、少建或不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依据《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上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收费以及收费减免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察,对于超越职权,擅自确定易地建设或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上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民用建筑的范围

  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品房;学校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科研楼、办公楼、综合楼;商场、商店、集贸市场;厂区范围内的宿舍、文娱生活设施等非生产用房;文化馆、影剧院、演播厅、各类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游乐场园等文体娱乐场所;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楼;仓库、车库;旧城改造、高新区、开发区、重点工程的非生产用房;商业网点门面;新建幼儿园、养老院和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其它非生产性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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