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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40000001/2020-00692 生成日期 2020-05-1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自治区政府宁政办规发〔2020〕12号公布,将于2020年6月12日起正式施行,2012年11月21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快推进全区招投标领域改革、进一步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实现全区专家资源共享共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暂行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一、修订《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2012年11月21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专家评标、促进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对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及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法规文件进行了修订,自治区政府对《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评标专家管理又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同时,评标专家管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我区推行评标专家网上征集管理,与之相适应的在线监管制度尚未建立;二是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但缺乏统筹使用全区专家资源的制度规范;三是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大,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等等。据此,需要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由原7章32条修订后共6章33条,根据国家最新要求,从结构到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厘清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职责

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严格区分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专家的入选、抽取、培训、考核和退出等日常管理活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同时,建立评标专家管理联动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罚决定。 

(二)明确了评标专家入库条件

第六条明确了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条件,在专业能力方面要求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为便于实践操作,对同等专业水平进一步细化为取得国家相关注册职业资格不少于3年。第八条明确了入选资深专家的5个条件,并明确了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

(三)规范第三方交易系统抽取使用评标专家

针对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抽取使用评标专家问题,第十五条明确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设置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对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开放数据接口,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同时,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和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维护、管理人员对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查询、修改和泄漏。

(四)推行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顺应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趋势,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明确了电子评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专家抽取、使用规则,推动专家资源全区共享共用,切实解决一些地区个别专业专家数量不足和违规接送专家异地评标问题。

(五)强化评标专家培训、考评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要强化专家培训和日常考评,并将培训、考评情况作为专家续期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丰富细化了评标专家18项权利义务,第十五条细化了暂停评标1年的9种情形,第二十六条细化了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6种情形,这些规定旨在提升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解决评标违法行为认定难和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相关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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