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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11-25
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 解读单位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现将新版定价目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是2018年公布施行的,2018年以来,我区持续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开了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加强价格宏观调控、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持续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管理,依据《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精神,按照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2018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印发施行。

二、修订原则

一是突出巩固改革成果原则。对于国家、自治区已经明确放开价格、取消收费或调整定价职责权限的,在定价目录中作出相应调整。

二是稳慎推进原则。严格控制定价项目数量,确保项目总量只减不增,将定价项目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三是放管结合原则。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价格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需要,合理完善定价机制。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共13类37个定价项目,涉及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供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文化、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和重要专业服务等。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部分定价项目。包括“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收费标准”和“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

二是调增定价项目。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定价目录管理,包括“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三是调整个别项目的定价部门。根据机构改革职责变动情况,将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部门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

四是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类别。将“区内管道运输价格”调整至“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至“环境保护”类。

五是规范部分定价项目内容。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医疗服务、殡葬服务、文化、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中的具体定价内容和备注说明,以及原脚注二、脚注三、脚注四、脚注五、脚注六、脚注七、脚注八的相关表述。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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