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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防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索引号 640000075/2023-00027 生成日期 2023-02-1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防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防办政府采购活动,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菜》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办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列,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年度预算项目能确定总量的应一次采购。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服务、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四条 采购管理应当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费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采购管理是对采购范围预算编制、采购申请与审批、预算执行与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本制度适用于办机关及办属单位各项采购项目。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预算编制

第五条 非涉密采购项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采购。涉密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 号)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采购预算编制。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由综合处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同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同步申报。各单位应当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准、编细。

第三章 采购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和用途。各单位的采购计划,经办领导或办党组研究审定后,由综合处在网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一)采购意向公开。按照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25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二)采购需求。采购前应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管理。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各单位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三)采购计划。按照全口径因素管理要求,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直接关联,不再人工填报其他资金来源。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需同时上传委托代理协议。采购计划需要论证或需要审查采购编制文件等文本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

(四)组织实施。天购计划下达后,应及时开展采购活动,并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项目的货物、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五)组织采购验收。采购完成后,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填制《采购验收表》。验收难度较大的可聘请专业人员验收,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形成固定资产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填写验收意见,出具采购验收表、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请支付资金的必要文件。验收结果作为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六)采购档案管理。实施采购活动的各项资料由财务负责归集、整理和保管,并将一份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同会计凭证存档保管。采购资料主要包括投标邀请函、招标书、标书、评审意见表、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七)监督管理。人防办机关纪委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开、公正。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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