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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防办“证照分离”事项优化审批和强化监管具体改革措施

来源:工程建设管理与执法监督处 日期: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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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自治区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12号)要求,结合我区人防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成立“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一自治区人防办主任为组长的“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工程建设管理与执法监督处和人防办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担任,具体工作由工程建设管理与执法监督处负责。

二、改革事项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等级证书(乙级资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等级证书(乙级资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证书(丙级资质)

三、设定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等级证书(乙级资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十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499项)。

【部门规章】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等级证书(乙级资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证书(丙级资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十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500项)。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三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层级和部门

自治区级人防主管部门

、改革方式

本次改革涉及的3项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后均采取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管理。

、改革事项具体办理程序

(一)告知承诺书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自治区人防办政务服务窗口制作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二)告知内容

政务服务窗口收到申请后,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审批办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审批办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审批办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办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政务服务窗口。

(四)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政务服务窗口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政务服务窗口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五)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六)审批决定

政务服务窗口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后续监管

(一)承诺事项核查

政务服务窗口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加强监督检查

采取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程管理与执法监督处机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立诚信档案

人防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2.人防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docx

        3.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4.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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